項目與“氣十條”、“水十條”“土十條”現行環境管理要求的相符性分析表
發布日期:2023-02-10 09:07:21 作者:超級管理員 點擊:699
名稱 | 政策要求 | 符合性 | 說明 |
《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 (氣十條) 國發[2013]37號 2013.0910 | 加強工業企業大氣污染綜合治理。全面整治燃煤小鍋爐。加快推進集中供熱、“煤改氣”、“煤改電”工程建設,到2017 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地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基本淘汰每小時10蒸噸及以下的燃煤鍋爐,禁止新建每小時20蒸噸以下的燃煤鍋爐;其他地區原則上不再新建每小時10蒸噸以下的燃煤鍋爐。 | 符合 | 本項目生產過程加熱工序,員工取暖采用安裝分體式空調進行 |
在供熱供氣管網不能覆蓋的地區,改用電、新能源或潔凈煤,推廣應用**節能環保型鍋爐。在化工、造紙、印染、制革、制藥等產業集聚區,通過集中建設熱電聯產機組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鍋爐。 | |||
加快重點行業脫硫、脫硝、除塵改造工程建設。所有燃煤電廠、鋼鐵企業的燒結機和球團生產設備、石油煉制企業的催化裂化裝置、有色金屬冶煉企業都要安裝脫硫設施,每小時20蒸噸及以上的燃煤鍋爐要實施脫硫。除循環流化床鍋爐以外的燃煤機組均應安裝脫硝設施,新型干法水泥窯要實施低氮燃燒技術改造并安裝脫硝設施。燃煤鍋爐和工業窯爐現有除塵設施要實施升級改造。 | |||
推進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治理。在石化、有機化工、表面涂裝、包裝印刷等行業實施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整治,在石化行業開展“泄漏檢測與修復”技術改造。 | |||
限時完成加油站、儲油庫、油罐車的油氣回收治理,在原油成品油碼頭積極開展油氣回收治理。 | 非加油站,無儲油罐項目 | ||
完善涂料、膠粘劑等產品揮發性有機物限值標準,推廣使用水性涂料,鼓勵生產、銷售和使用低毒、低揮發性有機溶劑。 | |||
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要于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燃煤電廠、燃煤鍋爐和工業窯爐的污染治理設施建設與改造,完成石化企業有機廢氣綜合治理。 | 非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 | ||
深化面源污染治理。綜合整治城市揚塵。加強施工揚塵監管,積極推進綠色施工,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應全封閉設置圍擋墻,嚴禁敞開式作業,施工現場道路應進行地面硬化。渣土運輸車輛應采取密閉措施,并逐步安裝衛星定位系統。推行道路機械化清掃等低塵作業方式。大型煤堆、料堆要實現封閉儲存或建設防風抑塵設施。推進城市及周邊綠化和防風防沙林建設,擴大城市建成區綠地規模。 | |||
開展餐飲油煙污染治理。城區餐飲服務經營場所應安裝**油煙凈化設施,推廣使用**凈化型家用吸油煙機。 | 本項目員工均為附近村民,不在廠區食宿 | ||
強化移動源污染防治。加強城市交通管理。優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規劃,推廣智能交通管理,緩解城市交通擁堵。實施公交優先戰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強步行、自行車交通系統建設。根據城市發展規劃,合理控制機動車保有量。通過鼓勵綠色出行、增加使用成本等措施,降低機動車使用強度。 | 非城市道路項目 | ||
提升燃油品質。加快石油煉制企業升級改造,力爭在2013年底前,全國供應符合國家第四階段標準的車用汽油,在2014年底前,全國供應符合國家第四階段標準的車用柴油,在2015年底前,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內重點城市全面供應符合國家第五階段標準的車用汽、柴油,在2017年底前,全國供應符合國家第五階段標準的車用汽、柴油。 | 非加油站 非公路港口類項目 | ||
加快淘汰黃標車和老舊車輛。采取劃定禁行區域、經濟補償等方式,逐步淘汰黃標車和老舊車輛。到2017年,基本淘汰全國范圍的黃標車。 | 非城市及道路項目 | ||
加強機動車環保管理。環保、工業和信息化、質檢、工商等部門聯合加強新生產車輛環保監管,嚴厲打擊生產、銷售環保不達標車輛的違法行為;加強在用機動車年度檢驗,對不達標車輛不得發放環保合格標志,不得上路行駛。加快柴油車車用尿素供應體系建設。研究縮短公交車、出租車強制報廢年限。鼓勵出租車每年更換**尾氣凈化裝置。開展工程機械等非道路移動機械和船舶的污染控制。 | 非機動車生產、檢測線、涉及工程機械及船舶項目 | ||
大力推廣新能源汽車。公交、環衛等行業和政府機關要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車,采取直接上牌、財政補貼等措施鼓勵個人購買。 | 與新能源汽車無關的項目 | ||
嚴控“兩高”行業新增產能。修訂高耗能、高污染和資源性行業準入條件,明確資源能源節約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標。有條件的地區要制定符合當地功能定位、嚴于國家要求的產業準入目錄。嚴格控制“兩高”行業新增產能,新、改、擴建項目要實行產能等量或減量置換。 | |||
加快淘汰落后產能。結合產業發展實際和環境質量狀況,進一步提高環保、能耗、安全、質量等標準,分區域明確落后產能淘汰任務,倒逼產業轉型升級。 | 與左側有關的技改、轉型升級項目保留 | ||
嚴禁核準產能嚴重過剩行業新增產能項目。堅決停建產能嚴重過剩行業違規在建項目。認真清理產能嚴重過剩行業違規在建項目,對未批先建、邊批邊建、越權核準的違規項目,尚未開工建設的,不準開工;正在建設的,要停止建設。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堅決遏制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盲目擴張。 | |||
加強脫硫、脫硝、**除塵、揮發性有機物控制、柴油機(車)排放凈化、環境監測,以及新能源汽車、智能電網等方面的技術研發,推進技術成果轉化應用。加強大氣污染治理先進技術、管理經驗等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 與左側無關的 | ||
強化企業施治。企業是大氣污染治理的責任主體,要按照環保規范要求,加強內部管理,增加資金投入,采用先進的生產工藝和治理技術,確保達標排放,甚至達到“零排放”;要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的社會責任,接受社會監督 | |||
推進非有機溶劑型涂料和農藥等產品創新,減少生產和使用過程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 | 非涂料、油漆、農藥生產及使用項目 | ||
積極開發緩釋肥料新品種,減少化肥施用過程中氨的排放。 | 非肥料生產及使用項目 | ||
大力發展循環經濟。鼓勵產業集聚發展,實施園區循環化改造,推進能源梯級利用、水資源循環利用、廢物交換利用、土地節約集約利用,促進企業循環式生產、園區循環式發展、產業循環式組合,構建循環型工業體系。推動水泥、鋼鐵等工業窯爐、高爐實施廢物協同處置。大力發展機電產品再制造,推進資源再生利用產業發展。 | 規劃環評更要逐條對照分析 協同處置項目也要對照分析 和左側均無關系 | ||
大力培育節能環保產業。著力把大氣污染治理的政策要求有效轉化為節能環保產業發展的市場需求,促進重大環保技術裝備、產品的創新開發與產業化應用。擴大國內消費市場,積極支持新業態、新模式,培育一批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型節能環保企業,大幅增加大氣污染治理裝備、產品、服務產業產值,有效推動節能環保、新能源等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鼓勵外商投資節能環保產業。 | 非環保產業 | ||
耗煤項目要實行煤炭減量替代。除熱電聯產外,禁止審批新建燃煤發電項目;現有多臺燃煤機組裝機容量合計達到30萬千瓦以上的,可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則建設為大容量燃煤機組。 | |||
加快清潔能源替代利用。加大天然氣、煤制天然氣、煤層氣供應。到2015年,新增天然氣干線管輸能力1500億立方米以上,覆蓋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優化天然氣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氣應優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鼓勵發展天然氣分布式能源等**利用項目,限制發展天然氣化工項目;有序發展天然氣調峰電站,原則上不再新建天然氣發電項目。 | 非煤改氣項目 非天然氣管道及加壓站項目 | ||
制定煤制天然氣發展規劃,在滿足*嚴格的環保要求和保障水資源供應的前提下,加快煤制天然氣產業化和規?;椒?。積極有序發展水電,開發利用地熱能、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安全**發展核電。 | 水電、地熱能、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核電 無關項目 | ||
到2017年,基本完成燃煤鍋爐、工業窯爐、自備燃煤電站的天然氣替代改造任務。 | |||
推進煤炭清潔利用。提高煤炭洗選比例,新建煤礦應同步建設煤炭洗選設施,現有煤礦要加快建設與改造;到2017年,原煤入選率達到70%以上。 | 與清潔燃料無關的項目 | ||
限制高硫石油焦的進口。 | 非石油焦進口及使用項目 刪除本行 | ||
擴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逐步由城市建成區擴展到近郊。結合城中村、城鄉結合部、棚戶區改造,逐步推行以天然氣或電替代煤炭。鼓勵北方農村地區建設潔凈煤配送中心,推廣使用潔凈煤和型煤。 | 與項目無關的 | ||
積極發展綠色建筑,政府投資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要率先執行綠色建筑標準。新建建筑要嚴格執行強制性節能標準,推廣使用太陽能熱水系統、地源熱泵、空氣源熱泵、光伏建筑一體化、“熱—電—冷”三聯供等技術和裝備。 | 非公共建筑項目 | ||
加快熱力管網建設與改造。 | |||
調整產業布局。按照主體功能區規劃要求,合理確定重點產業發展布局、結構和規模,重大項目原則上布局在優化開發區和重點開發區。所有新、改、擴建項目,必須全部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未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一律不準開工建設;違規建設的,要依法進行處罰。加強產業政策在產業轉移過程中的引導與約束作用,嚴格限制在生態脆弱或環境敏感地區建設“兩高”行業項目。加強對各類產業發展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 | |||
嚴格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粉塵和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是否符合總量控制要求作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前置條件。 | |||
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區域以及遼寧中部、山東、武漢及其周邊、長株潭、成渝、海峽西岸、山西中北部、陜西關中、甘寧、烏魯木齊城市群等“三區十群”中的47個城市,新建火電、鋼鐵、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企業以及燃煤鍋爐項目要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各地區可根據環境質量改善的需要,擴大特別排放限值實施的范圍。 | |||
《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 (水十條) 國發[2015]17號 2015.04.16 | 專項整治十大重點行業。制定造紙、焦化、氮肥、有色金屬、印染、農副食品加工、原料藥制造、制革、農藥、電鍍等行業專項治理方案,實施清潔化改造。新建、改建、擴建上述行業建設項目實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減量置換。 | ||
2017年底前,造紙行業力爭完成紙漿無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漿技術,鋼鐵企業焦爐完成干熄焦技術改造,氮肥行業尿素生產完成工藝冷凝液水解解析技術改造,印染行業實施低排水染整工藝改造,制藥(抗生素、維生素)行業實施綠色酶法生產技術改造,制革行業實施鉻減量化和封閉循環利用技術改造。 | 和本項目有關的保留 無關的刪掉 都無關那就都刪掉 | ||
集中治理工業集聚區水污染。強化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出口加工區等工業集聚區污染治理。集聚區內工業廢水必須經預處理達到集中處理要求,方可進入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新建、升級工業集聚區應同步規劃、建設污水、垃圾集中處理等污染治理設施。 | |||
2017年底前,工業集聚區應按規定建成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并安裝自動在線監控裝置,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提前一年完成;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暫停審批和核準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并依照有關規定撤銷其園區資格。 | 規劃環評后評價的對照分析 其余項目刪掉本行 | ||
強化城鎮生活污染治理。加快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與改造?,F有城鎮污水處理設施,要因地制宜進行改造,2020年底前達到相應排放標準或再生利用要求。 | |||
敏感區域(重點湖泊、重點水庫、近岸海域匯水區域)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應于2017年底前全面達到一級A排放標準。建成區水體水質達不到地表水Ⅳ類標準的城市,新建城鎮污水處理設施要執行一級A排放標準。按照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要求,到2020年,全國所有縣城和重點鎮具備污水收集處理能力,縣城、城市污水處理率分別達到85%、95%左右。 | 非三重點區域就刪除本行 | ||
全面加強配套管網建設。強化城中村、老舊城區和城鄉結合部污水截流、收集?,F有合流制排水系統應加快實施雨污分流改造,難以改造的,應采取截流、調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處理設施的配套管網應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投運。 | 非基礎設施項目刪除本行 | ||
除干旱地區外,城鎮新區建設均實行雨污分流,有條件的地區要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處理和資源化利用。到2017年,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建成區污水基本實現全收集、全處理,其他地級城市建成區于2020年底前基本實現。 | 非基礎設施項目刪除本行 | ||
推進污泥處理處置。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應進行穩定化、無害化和資源化處理處置,禁止處理處置不達標的污泥進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點一律予以取締。 | |||
推進農業農村污染防治。防治畜禽養殖污染??茖W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現有規?;笄蒺B殖場(小區)要根據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設糞便污水貯存、處理、利用設施。散養密集區要實行畜禽糞便污水分戶收集、集中處理利用。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擴建規?;笄蒺B殖場(小區)要實施雨污分流、糞便污水資源化利用。 | 非養殖項目刪掉本行 | ||
控制農業面源污染。制定實施全國農業面源污染綜合防治方案。推廣低毒、低殘留農藥使用補助試點經驗,開展農作物病蟲害綠色防控和統防統治。實行測土配方施肥,推廣**施肥技術和機具。完善高標準農田建設、土地開發整理等標準規范,明確環保要求,新建高標準農田要達到相關環保要求。敏感區域和大中型灌區,要利用現有溝、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柵和透水壩,建設生態溝渠、污水凈化塘、地表徑流集蓄池等設施,凈化農田排水及地表徑流。到2020年,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推廣覆蓋率達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農作物病蟲害統防統治覆蓋率達到40%以上;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提前一年完成。 | 符合 | 非農業開發項目刪掉本行 | |
調整種植業結構與布局。在缺水地區試行退地減水。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區要優先種植需肥需藥量低、環境效益突出的農作物。地表水過度開發和地下水超采問題較嚴重,且農業用水比重較大的甘肅、新疆(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河北、山東、河南等五?。▍^),要適當減少用水量較大的農作物種植面積,改種耐旱作物和經濟林;2018年底前,對3300萬畝灌溉面積實施綜合治理,退減水量37億立方米以上。 | 非農業開發以及種植項目刪掉本行 | ||
加快農村環境綜合整治。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元,實行農村污水處理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管理,有條件的地區積極推進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和服務向農村延伸。深化“以獎促治”政策,實施農村清潔工程,開展河道清淤疏浚,推進農村環境連片整治。 | 非農村環境綜合整治、農村河道疏浚項目刪掉本行 | ||
加強船舶港口污染控制。積極治理船舶污染。依法強制報廢超過使用年限的船舶。分類分級修訂船舶及其設施、設備的相關環保標準。2018年起投入使用的沿海船舶、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內河船舶執行新的標準;其他船舶于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經改造仍不能達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航行于我國水域的國際航線船舶,要實施壓載水交換或安裝壓載水滅活處理系統。規范拆船行為,禁止沖灘拆解。 | 非船舶、港口、碼頭項目 刪掉本行 | ||
增強港口碼頭污染防治能力。加快垃圾接收、轉運及處理處置設施建設,提高含油污水、化學品洗艙水等接收處置能力及污染事故應急能力。位于沿海和內河的港口、碼頭、裝卸站及船舶修造廠,分別于2017年底前和2020年底前達到建設要求。港口、碼頭、裝卸站的經營人應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關活動污染水環境的應急計劃。 | 非船舶、港口、碼頭項目 刪掉本行 | ||
重大項目原則上布局在優化開發區和重點開發區,并符合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 |||
鼓勵發展節水**現代農業、低耗水高新技術產業以及生態保護型旅游業,嚴格控制缺水地區、水污染嚴重地區和敏感區域高耗水、高污染行業發展,新建、改建、擴建重點行業建設項目實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減量置換。 | 與項目無關的刪除本行 | ||
七大重點流域干流沿岸,要嚴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醫藥制造、化學纖維制造、有色金屬冶煉、紡織印染等項目環境風險,合理布局生產裝置及危險化學品倉儲等設施。 | 與項目無關的刪除本行 | ||
推動污染企業退出。城市建成區內現有鋼鐵、有色金屬、造紙、印染、原料藥制造、化工等污染較重的企業應有序搬遷改造或依法關閉。 | 與項目無關的刪除本行 | ||
積極保護生態空間。嚴格城市規劃藍線管理,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應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積。新建項目一律不得違規占用水域。嚴格水域岸線用途管制,土地開發利用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要求,留足河道、湖泊和濱海地帶的管理和保護范圍,非法擠占的應限期退出。 | 與項目無關的刪除本行 | ||
推進循環發展。加強工業水循環利用。推進礦井水綜合利用,煤炭礦區的補充用水、周邊地區生產和生態用水應優先使用礦井水,加強洗煤廢水循環利用。鼓勵鋼鐵、紡織印染、造紙、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業廢水深度處理回用。 | 與項目無關的刪除本行 | ||
促進再生水利用。以缺水及水污染嚴重地區城市為重點,完善再生水利用設施,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用水,要優先使用再生水。推進高速公路服務區污水處理和利用。具備使用再生水條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鋼鐵、火電、化工、制漿造紙、印染等項目,不得批準其新增取水許可。 | |||
自2018年起,單體建筑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應安裝建筑中水設施。積極推動其他新建住房安裝建筑中水設施。 | 與項目無關的刪除本行 | ||
推動海水利用。在沿海地區電力、化工、石化等行業,推行直接利用海水作為循環冷卻等工業用水。在有條件的城市,加快推進淡化海水作為生活用水補充水源。 | 非海邊項目刪除本行 | ||
嚴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縫、巖溶塌陷等地質災害易發區開發利用地下水,應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嚴格控制開采深層承壓水,地熱水、礦泉水開發應嚴格實行取水許可和采礦許可。依法規范機井建設管理,排查登記已建機井,未經批準的和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自備水井,一律予以關閉。開展華北地下水超采區綜合治理,超采區內禁止工農業生產及服務業新增取用地下水。京津冀區域實施土地整治、農業開發、扶貧等農業基礎設施項目,不得以配套打井為條件。 | |||
加強城鎮節水。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節水標準的產品、設備。公共建筑必須采用節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節水標準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勵居民家庭選用節水器具。對使用超過50年和材質落后的供水管網進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國公共供水管網漏損率控制在12%以內;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內。積極推行低影響開發建設模式,建設滯、滲、蓄、用、排相結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設施。新建城區硬化地面,可滲透面積要達到40%以上。 | 非城鎮節水、公建、管網 刪除本行 | ||
發展農業節水。推廣渠道防滲、管道輸水、噴灌、微灌等節水灌溉技術,完善灌溉用水計量設施。在東北、西北、黃淮海等區域,推進規?;?*節水灌溉,推廣農作物節水抗旱技術。到2020年,大型灌區、重點中型灌區續建配套和節水改造任務基本完成,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達到0.55以上。 | 非農灌項目、農業開發項目 刪除本行 | ||
強化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開展飲用水水源規范化建設,依法清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違法建筑和排污口。 | 非飲用水源地項目刪除本行 | ||
加強近岸海域環境保護。實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重點整治黃河口、渤海灣、膠州灣等河口海灣污染。沿海地級及以上城市實施總氮排放總量控制。研究建立重點海域排污總量控制制度。規范入海排污口設置,2017年底前全面清理非法或設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到2020年,沿海?。▍^、市)入海河流基本消除劣于V類的水體。提高涉海項目準入門檻。 | 非近海岸項目刪除本行 | ||
推進生態健康養殖。在重點河湖及近岸海域劃定限制養殖區。實施水產養殖池塘、近海養殖網箱標準化改造,鼓勵有條件的漁業企業開展海洋離岸養殖和集約化養殖。積極推廣人工配合飼料,逐步減少冰鮮雜魚飼料使用。加強養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規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學藥品,開展專項整治。 | 非水產養殖項目 刪除本行 | ||
整治城市黑臭水體。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態修復等措施,加大黑臭水體治理力度。地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應于2017年底前實現河面無大面積漂浮物,河岸無垃圾,無違法排污口;于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體治理目標。 | 非城市建成區河道整治項目 刪除本行 | ||
保護水和濕地生態系統。加強河湖水生態保護,科學劃定生態保護紅線。禁止侵占自然濕地等水源涵養空間,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復。強化水源涵養林建設與保護,開展濕地保護與修復,加大退耕還林、還草、還濕力度。加強濱河(湖)帶生態建設,在河道兩側建設植被緩沖帶和隔離帶。加大水生野生動植物類自然保護區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保護力度,開展珍稀瀕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產種質資源的就地和遷地保護,提高水生生物多樣性。2017年底前,制定實施七大重點流域水生生物多樣性保護方案。 | |||
保護海洋生態。加大紅樹林、珊瑚礁、海草床等濱海濕地、河口和海灣典型生態系統,以及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洄游通道等重要漁業水域的保護力度,實施增殖放流,建設人工魚礁。開展海洋生態補償及賠償等研究,實施海洋生態修復。認真執行圍填海管制計劃,嚴格圍填海管理和監督,重點海灣、海洋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及緩沖區、海洋特別保護區的重點保護區及預留區、重點河口區域、重要濱海濕地區域、重要砂質岸線及沙源保護海域、特殊保護海島及重要漁業海域禁止實施圍填海,生態脆弱敏感區、自凈能力差的海域嚴格限制圍填海。 | 非靠近海洋海岸項目 刪除本行 | ||
《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 (土十條) 國發[2016]31號 2016.05.31 | 嚴厲打擊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違法違規存放危險化學品、非法處置危險廢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設施、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等環境違法行為。 | ||
各地要將符合條件的優先保護類耕地劃為**基本農田,實行嚴格保護,確保其面積不減少、土壤環境質量不下降,除法律規定的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讓外,其他任何建設不得占用。 | 重點建設項目要重點論證 | ||
推行秸稈還田、增施有機肥、少耕免耕、糧豆輪作、農膜減量與回收利用等措施。 | 非農業推廣項目刪除本行 | ||
防控企業污染。嚴格控制在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區域新建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企業,現有相關行業企業要采用新技術、新工藝,加快提標升級改造步伐 | |||
加強對嚴格管控類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劃定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嚴禁種植食用農產品;對威脅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安全的,有關縣(市、區)要制定環境風險管控方案,并落實有關措施。 | 農產品種植項目 威脅水源地和地下水的 重點分析 | ||
嚴格控制林地、草地、園地的農藥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完善生物農藥、引誘劑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廣力度。 | 非林草園項目刪除本行 | ||
依法嚴查向沙漠、灘涂、鹽堿地、沼澤地等非法排污、傾倒有毒有害物質的環境違法行為。加強對礦山、油田等礦產資源開采活動影響區域內未利用地的環境監管,發現土壤污染問題的,要及時督促有關企業采取防治措施。 | 不涉及沙漠、灘涂、鹽堿地、沼澤地;礦山、油田項目 刪除本行 | ||
排放重點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在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時,要增加對土壤環境影響的評價內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體措施;需要建設的土壤污染防治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有關環境保護部門要做好有關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管理工作。 | |||
嚴格執行相關行業企業布局選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區、學校、醫療和養老機構等周邊新建有色金屬冶煉、焦化等行業企業;結合推進新型城鎮化、產業結構調整和化解過剩產能等,有序搬遷或依法關閉對土壤造成嚴重污染的現有企業。 | |||
結合區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學布局生活垃圾處理、危險廢物處置、廢舊資源再生利用等設施和場所,合理確定畜禽養殖布局和規模。 | 非畜禽養殖以及固廢處置項目 刪除本行 | ||
全面整治歷史遺留尾礦庫,完善覆膜、壓土、排洪、堤壩加固等隱患治理和閉庫措施。有重點監管尾礦庫的企業要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完善污染治理設施,儲備應急物資。加強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的輻射安全監管,有關企業每年要對本礦區土壤進行輻射環境監測。 | 非礦山項目刪除本行 | ||
加強涉重金屬行業污染防控。嚴格執行重金屬污染物排放標準并落實相關總量控制指標。繼續淘汰涉重金屬重點行業落后產能,完善重金屬相關行業準入條件,禁止新建落后產能或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的建設項目。按計劃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熾燈。提高鉛酸蓄電池等行業落后產能淘汰標準,逐步退出落后產能。制定涉重金屬重點工業行業清潔生產技術推行方案,鼓勵企業采用先進適用生產工藝和技術。 | 非涉重企業刪除本行 | ||
加強工業廢物處理處置。全面整治尾礦、煤矸石、工業副產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煉渣、電石渣、鉻渣、砷渣以及脫硫、脫硝、除塵產生固體廢物的堆存場所,完善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等設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實施。加強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對電子廢物、廢輪胎、廢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動進行清理整頓,引導有關企業采用先進適用加工工藝、集聚發展,集中建設和運營污染治理設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 非固廢處置項目 刪除本行 | ||
合理使用化肥農藥。鼓勵農民增施有機肥,減少化肥使用量??茖W施用農藥,推行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統防統治和綠色防控,推廣**低毒低殘留農藥和現代植保機械。加強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推行農業清潔生產,開展農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試點,形成一批可復制、可推廣的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技術模式。嚴禁將城鎮生活垃圾、污泥、工業廢物直接用作肥料。 | 非農作項目、農業廢棄物回收項目 刪除本行 | ||
加強廢棄農膜回收利用。嚴厲打擊違法生產和銷售不合格農膜的行為。建立健全廢棄農膜回收貯運和綜合利用網絡,開展廢棄農膜回收利用試點;到2020年,河北、遼寧、山東、河南、甘肅、新疆等農膜使用量較高省份力爭實現廢棄農膜全面回收利用。 | 非農作項目、農業廢棄物回收項目 刪除本行 | ||
強化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嚴格規范獸藥、飼料添加劑的生產和使用,防止過量使用,促進源頭減量。加強畜禽糞便綜合利用,在部分生豬大縣開展種養業有機結合、循環發展試點。鼓勵支持畜禽糞便處理利用設施建設,到2020年,規?;B殖場、養殖小區配套建設廢棄物處理設施比例達到75%以上。 | 非養殖項目刪除本行 | ||
建立政府、社區、企業和居民協調機制,通過分類投放收集、綜合循環利用,促進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建立村莊保潔制度,推進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實施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整治非正規垃圾填埋場。深入實施“以獎促治”政策,擴大農村環境連片整治范圍。推進水泥窯協同處置生活垃圾試點。鼓勵將處理達標后的污泥用于園林綠化。 | 非村莊整合整治項目刪除本行 | ||
開展利用建筑垃圾生產建材產品等資源化利用示范。 | 非建筑垃圾資源化項目刪除本行 | ||
強化廢氧化汞電池、鎳鎘電池、鉛酸蓄電池和含汞熒光燈管、溫度計等含重金屬廢物的安全處置。減少過度包裝,鼓勵使用環境標志產品。 | 與左側項目無關的刪除本行 | ||
推進土壤污染診斷、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等共性關鍵技術研究,研發先進適用裝備和**低成本功能材料(藥劑),強化衛星遙感技術應用,建設一批土壤污染防治實驗室、科研基地。優化整合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研究。 | 非污染土壤評價以及土壤修復、環保產品、研究項目 刪除本行 | ||
綜合土壤污染類型、程度和區域代表性,針對典型受污染農用地、污染地塊,分批實施200個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技術應用試點項目,2020年底前完成。 | 非污染土壤評價以及土壤修復、環保產品、研究項目 刪除本行 | ||
通過政策推動,加快完善覆蓋土壤環境調查、分析測試、風險評估、治理與修復工程設計和施工等環節的成熟產業鏈,形成若干綜合實力雄厚的龍頭企業,培育一批充滿活力的中小企業。 | 非污染土壤評價以及土壤修復、環保產品、研究項目 刪除本行 |